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485)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徐商初字第1-3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某某园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良,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某某西区某某路某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53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1191.5元,某某公司自愿承担2961.5元。
审判员 吴远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袁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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