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丁某某与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18阅读量:(157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643号
原告:丁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居民。
被告:张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宝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5月7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彭某某详细、准确住址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丁某某又于2014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晓
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匡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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