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谭某某与某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表于:2015-08-07阅读量:(1746)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龙泉执字第516-1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生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生物公司偿还谭某某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36元。
本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某某生物公司位于龙泉驿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在价值4522136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某某生物公司无其他适宜处置的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某某生物公司的房产进行拍卖,但评估拍卖尚需时日,经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谭某某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36元。被执行人某某生物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36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星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兵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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