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程某、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7-28阅读量:(1547)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天秦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
辩护人严小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
辩护人刘兰萍,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3)第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严小斌、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刘兰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程某伙同刘某某盗窃天水四O七医院西药房多种药品,总价值13160余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程某、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均未做辩解,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严小斌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偶犯,追回了赃物,认罪态度好,建议给程某判处缓刑。辩护人刘兰萍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系从犯,赃物追回,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系天水四O七医院职工,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在药剂科西药房工作,2013年5月1日调至药品库房工作,职务为临床药师。2013年7月28日,药剂科西药房职工卜某某因有急事,临时让被告人程某替自己顶班。程某上班时将同班人员赵某某以给自己买早点为由支开,盗得西药房的多种药品共计价值13164.1元放在值班床下,尔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刘某某转移赃物。刘某某将被盗药品拿回家中,破案后被全部追回,已发还四O七医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天水四O七医院保卫科的报案材料及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初发现医院的药品丢失,怀疑系医院内部职工所为,提醒药房的职工多加注意。7月28日已调至药品库房工作的程某给卜某某顶班,当日12时许,药房值班人员赵某某打电话说程某上班期间行为古怪,而且把一个纸箱子从床底下拉出来给一男子带走,及早晨上班时程某称腰痛,让赵帮忙出去买早点的事实;
2、证人卜某某的证言,证实因自己临时有事,于2013年7月28日上午让程某在药房顶班的事实;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程某替卜某某顶班在西药房上班期间,程某自称腰痛让其帮他出外买早点,后在9时30分左右,程某从值班床下拉出一个纸箱子给了门外的一男子,后他将此事打电话给主任刘某告知的事实;
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8日早上,其丈夫刘某某出去后回家时带一纸箱子,箱子里放一些药品。后按公安要求将药品送到天水四O七医院的事实;
5、搜查笔录、追赃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破案后追回全部被盗药品的事实;
6、药品销售出库单及刘某的证言,证实被盗药品的价值;
7、领条证实追回的全部药品已发还天水四O七医院药剂科的事实;
8、劳动合同书、天水四O七医院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系天水四O七医院职工,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在药剂科西药房上班,为药房药品调剂人员,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7月29日在药剂科药品库房上班,职务为临床药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刘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程某在西药房替人顶班的工作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追回了全部赃物,故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程某的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刘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甄 瑾
代理审判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张友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慧云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