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位某某与张某某、朱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17阅读量:(1824)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红法执字第751-1号
申请执行人位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喜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依申请执行人位某某的申请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市场门面房B-25楼1-3层041号(房产证号:07**77)、042号(房产证号:07**10)两套房屋查封,现查封期限已到,申请执行人位某某申请继续查封该两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所有的位于新乡市某某路169号某某大市场门面房B-25楼1-3层041号(房产证号:07**77)、042号(房产证号:07**10)房屋。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位某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朝晖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肖培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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