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7-13阅读量:(2754)
在日常生活中,赠与行为并不少见,但是很多人对于究竟可以采取哪些形式来订立赠与合同还非常陌生。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赠与合同的几种订立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
法律并没有要求赠与合同须为书面形式,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赠与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者是赠与人以履行道德义务而赠与财产于他人,这些赠与多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口头形式优点是简便易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尤其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特点,法律又允许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那么对赠与人就更难有约束力了,因此,口头形式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赠与人用书面文字来表达赠与内容时所采用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还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因此,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三、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
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
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只要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就对赠与人产生法律上的强制赠与性,即合同公证后,如果赠与人反悔,不愿交付财产的,根据合同法188条规定,受赠人可依法要求赠与人交付。
四、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
某些特殊的赠与财产,比如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赠与合同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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