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上诉人齐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10阅读量:(1526)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牛金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某某支付借款3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齐某某不服原判,于2014年12月2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金秀,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330元,退回上诉人齐某某。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霞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