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
发表于:2015-07-02阅读量:(2340)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用以处理辞退纠纷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对待。
注意,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最迟应在劳动者入职起一个月内签订,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中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的约定。在签订时要注意:
第一,工作地点:
尽量使用市级的行政区划,尽量不要将行政区划细到区,以免公司因扩大生产等原因发生地点变动时,因工作区域变动也需要与劳动者另行协商。
第二,工作时间:
一般为标准工时,如针对录用人员的岗位公司已经申请了特殊工时的,可以选取相应的工时。但公司若未申请特殊工时的,应选择标准工时。
第三,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第四,试用期的期限:
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若需要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可另外与员工签订保密义务,或在劳动合同允许补充的地方增加保密条款。
第六,培训协议
有为员工提供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培训期的培训的,应当另行签订培训协议,以免员工服务期未满跳槽,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七,竞业限制
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如果需要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但要注意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以及竞业限制津贴的约定。特别要注意,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津贴是不能在工作期间发放的,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间发放。
第八、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上述规定,对用人单位比较容易利用的即为第(2)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实践中,对于规章制度的严格制定以及在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的书面及电子证据的留存尤为重要。
3、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针对上述规定,对用人单位比较容易利用的第(2)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实践中,要注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予以解除,应当通过考评的方式予以确认(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岗位考核标准,定期考核),并且还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才能予以解除。并且通过上述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建议,请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日常管理中加以注意。希望以上建议能帮助企业减少劳动争议,建议和谐有序的劳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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