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赵某某与广州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02阅读量:(1670)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南法东民初字第72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承震,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广州市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以正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泽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谭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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