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郭某某与姚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8阅读量:(1576)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仓民初字第2206号
原告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斌,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撤诉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敦梁
代理审判员 王 龙
人民陪审员 秦 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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