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5-26阅读量:(1443)
付某与计某某、怀远县唐某某多孔建材厂、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2014)蚌民一终字第00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唐某某多孔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负责人:常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计某某、怀远县唐某某多孔建材厂、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付某自动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3元,减半收取1851.5元,由付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如君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房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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