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5-22阅读量:(144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某某煤矿。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某某煤矿、练某某、原审原告王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0元,退还蒋某某。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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