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重庆某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0阅读量:(1757)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8649号
原告重庆某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大道某某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4-6。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重庆某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天福,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雨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某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 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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