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5-11阅读量:(4036)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是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被诉人针对申诉人《申诉书》中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对、辩解和反驳的文书。
一、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一般由首部、前言、主体和结尾及附项几部分组成。[1]
(一)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和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二)前言部分。
写明“根据某劳动仲裁委员会XX号应诉通知和提供的申诉书副本予以答辩”的说明性文字。
(三)主体。答辩书的主体,主要是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逐个予以回答。在阐述时避免长篇大论,分清主次;利用逻辑推理增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根据答辩内容,附上证据加以佐证。
(四)结尾及附项。尾部分行写明“此致”“XX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字样。落款要签署答辩人姓名及时间。附项可列明有关证据。
二、范文
劳动仲裁答辩状(单位答辩)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10年6月22日,被答辩人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被答辩人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被答辩人的补偿要求,于是被答辩人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被答辩人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被答辩人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被答辩人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被答辩人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10年3月8日,被答辩人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被答辩人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被答辩人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你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
二○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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