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付
发表于:2015-04-29阅读量:(2202)
2013年6月10日,何先生应聘到当地一家公司工作,他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2日晚,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乘“摩的”滑倒将他摔伤,经送医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左下肢多处挫裂伤。那么,何先生是否属于工伤?“摩的”司机是否需要赔偿呢?往下看:
一、工伤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合案情介绍以及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何先生是由于下班时所乘的“摩的”滑倒而摔伤,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
二、“摩的”司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法律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1、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4、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5、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三、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能够同时赔付?
(一)法理分析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均属损失填补性质,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情况下,不加限制地允许受害人获得“双赔”,明显存在所获赔偿超过损失范围的可能。受害人的医疗费等现实支出,“支出一份、获赔两份”显属不当得利。
针对这一问题,有些地方高院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扩大解释,规定:对于医疗费、交通费等有单据可查的费用,只能获赔一次。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还会支持未报销的剩余部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工伤过程中叫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按照伤残级别给付的,法院一般支持要两份。
(二)法律规定
2010年颁行的《社会保险法》第42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11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仍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1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由此看来,我国工伤保险的功能仅在于分散由意外工伤事故所造成的用人单位的风险,并不分散用人单位构成侵权的风险。
四、律师总结
(一)工伤事故有第三人侵权时。
第一,工伤保险不减轻或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第二,第三人赔偿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劳动者医疗费已获得第三人赔偿为由主张免除此部分责任,但就其他损失仍应赔偿;
第三,第三人未赔偿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则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赔偿后就医疗费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工伤保险赔偿后,被侵权人仍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全部损失,但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加入诉讼主张医疗费。如未加入诉讼,则法院仍应就包括医疗费的所有损失判令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
(二)工伤事故无第三人侵权时。如雇主未构成侵权,则适用工伤保险;如用人单位构成侵权,则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仍可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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