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哪些情形产假可以延长?
发表于:2015-03-25阅读量:(4687)
一、难产,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延长15天。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以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延长15天。
三、晚育,也可以延长产假。所谓“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我国《劳动法》并未对晚育延长产假的时间进行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规定。一般在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可以延长30天的产假。
四、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延长产假。关于独生子女的母亲延长产假的规定也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各个省市自行规定的。例如,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妇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35天的产假。
五、在所有假期包括哺乳假休完之后还需要延长产假的,可以依据个人情况向公司或者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延长假期加上原来的假期总和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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