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甘肃企业沙漠排污8万吨,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发表于:2015-03-24阅读量:(2209)
近日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向腾格里沙漠腹地违法排放污水8万多吨,污染面积266亩。目前,荣华公司董事长已被立案调查,两名直接责任人已被拘留,武威市、凉州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已被停职并接受审查。毋庸置疑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将为此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对于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的排污行为照成损害,谁应承担举证责任呢?是否还是谁主张谁举证?
一、立法新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举证责任归属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我可以知道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即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本案当中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对其与排污行为的污染危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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