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3-02阅读量:(4103)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 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军人婚姻问题。
出具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如实填写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对方姓名、军人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同时注明出证人员和出证人员联系电话,加盖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印章。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我单位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申请结婚(离婚/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现到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日 |
婚姻状况 |
双方有无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军人证件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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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按有关规定出证。
2、婚姻状况栏,申请结婚写未婚或离婚或丧偶,申请离婚或补领结婚证填写已婚,申请补领离婚证写离婚;
若申请婚姻登记内容与原《结(离)婚证》年填写的内容不一致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内容。
3、政治机关(盖章)是指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处或行使此项职能的直属工作部、局、处的印章。
4、此证明用黑色签字或黑色钢笔填写,每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无误,有效期3个月,涂改无效。
承办人签名:
政治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
出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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