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发表于:2015-03-02阅读量:(3599)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范文: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你们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本处申请结婚登记,因欠缺下列□中划√的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 非双方自愿;
□ 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
□ 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男/女方已有配偶;
□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 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 缺男/女方户口簿;
□ 缺男/女方身份证;
□ 缺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___张;
□ 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 男/女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
□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
□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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