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探亲假的普及 离现实有多远?
发表于:2014-11-21阅读量:(2310)
鸟需要蓝天以示英姿,蛛需要织网来横行天下,而人需要亲情来维系终身。因为懂得亲情的力量和它的难能可贵,于是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一栏有了探亲假,虽然它似梦似幻,却也真实存在。
早在1981国务院就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就有对探亲假的详尽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可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三)事由条件。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另注: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的时间限制
(一)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诸如此类人性化的规定,小编看着是醉了。
不得不承认法条写的很是让人向往,法条立于眼前时几乎能想象到风尘仆仆飞奔回乡的画面;能感受到依偎在亲人身旁,洋溢着的幸福的温度;能听到探亲假得以实施而喜不自胜,狂跳如雷的心跳声,奈何一句:“法律未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之外的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非国有企业可自主决定给职工探亲假。”立马将人拉回现实,只能说探亲假于非国企职工而言就好比奢侈品一般,可望而不可即。只能期待立法工作者能早日将探亲假拉下“神坛”飞入寻常百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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