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发表于:2014-08-08阅读量:(3551)
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由于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所以《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进行了特别的规定。以下就让小编来为您详细讲解:
1、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特定劳动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毒有害的劳动包括《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等劳动。
2、安排未成年工定期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在给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前以及未成年工工作满一年时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另外,未成年工年满十八周岁时,若距离上一次的体检时间已经超过半年,用人单位也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健康体检。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未成年工,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另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还规定,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3、对未成年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对未成年工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以保障未成年工的工作安全。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处以罚款。同时,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小编建议您在录用未成年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遇纠纷,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十五条【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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