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在职准妈妈的“特权”
发表于:2014-03-13阅读量:(3282)
随着二胎政策的公布,不少人都准备着再当一次妈妈,可是准妈妈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她们会面临各种生理心上的难题,尤其是在职女员工更是问题多多,请假难便是其中之最。由此产生的劳资纠纷也属正常现象。
作为一名未来潜在的妈妈,小编也还是很关心妈妈团有哪些特权的。那我们就来看看怀孕的是不是最大对的吧?
对于在职准妈妈,虽然一般单位都不太高兴女员工怀孕,但也不敢随便在孕期开除女员工的,虽然怀孕女员工以下的种种特权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
待遇好不好,看过才知道!:《产假待遇有哪些?》
一、产检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关系等。
孕期的检查是家常便饭,尤其是现在越来越关心宝宝的发育,检查的项目也更多,隔三差五的产检是必不可少的。妈妈团们千万不能因为工作耽误了产检啊。
二、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对于难产的,98+15天;
生育多胞胎,+1个婴儿,+15天;
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对于晚育的,产假的规定一般是由各省市自己规定,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四、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享有以上权益的前提是正常履行请、销假手续,遵守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所以即使是孕期女职工,未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同样面临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给予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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