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报酬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能获经济补偿吗?
发表于:2013-04-19阅读量:(3946)
案情:
江某是某用人单位的职工,2009年3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此时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需要降低江某的劳动报酬。江某不同意用人单位的续订条件,于是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请问,此时江某终止劳动关系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解答:
能够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李某不同意续订,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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