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连续工作10年以上,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公司的同意?
发表于:2013-04-17阅读量:(3235)
案情:
老吴在某机电设备公司从事技工一职已有15年,2010年7月老吴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故老吴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公司没有同意老吴的要求。请问:老吴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是否需要公司的同意?
解答:
老吴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无需公司的同意,有权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该机电设备公司应当与老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该公司仍不同意与老吴签订合同,老吴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老吴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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