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非全日制用工口头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发表于:2013-01-30阅读量:(4178)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现在很多人都知道了,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规范化保护。但有些情况下,签书面劳动合同,真的挺麻烦的。物流公司的郭总眼下有这个问题,郭总请了个司机小薛,平常也不用小薛来公司坐班,一周就跑几趟车。郭总想着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两人口头商量好了劳动报酬,就没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了。商量完后,又怕会出问题,赶紧打电话来问需不需要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这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不用签。《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而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这边我们先要来了解一下,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为单位来计算薪酬,而且,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平均每天不能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法律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我们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时,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以免劳动纠纷产生时,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与劳动者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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