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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内容于3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内容包括三方面: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出资、验资证明可以作为认定股东的标准。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质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过登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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