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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度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试用期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显得不够重视,大多数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自由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负什么责任,那么这种理解到底有什么风险?
在离婚时不仅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对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也是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 但是,如果是权利在离婚时肯定是锱铢必较,债务大家都会突然变的“冰冰有礼”了,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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