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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女双方最关心的莫过于离婚财产的分配。离婚财产的分配方式有哪些?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分配?这些问题的答案零散的分布在《婚姻法》的条文中,下面本文将对这些零散的法律知识进行整合。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条件、主体、管辖、启动、以及程序的细节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然而,在实务中,对财产保全程序的救济仍然有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申请人和救济途径上。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应当责令担保,对诉中财产保全,可以责令担保。但在实践中为了提高程序效率,往往是都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以取代法院的审查和申请人的证明责任。
股民江女士是个全职太太。她掌管着家里的所有资产。2005年,陈先生给了江女士30万多元资产理财。江女士把这笔钱全投进股市,由于财技出众,账户上当初30多万元已经变成了260多万。
1、首先,应该有婚姻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一、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哺乳期的财产分割与一般离婚的财产分割无异,可分为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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