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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经A公司录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每天累计工作七个半小时,另外半个小时为不定期开会时间。请问:A公司可否这样约定?
案情:甲在一家外资公司就职。根据该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甲应先做满4个月的“实习期”,公司再和甲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劳动规章的该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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