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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我国现在已经没有这种说法了。 自1994年起,对于之后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誉居住在一起的,都按照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那么对于之前的事实婚姻是否可以调解离婚呢?
自从从事法律工作,七大姑八大姨的各种咨询就接踵而至。这不远房的表哥要离婚了,有一套婚前公积金买的房子女方要求分割增值的部分,现在易法君把相关聊天记录公布给大家,供需要的人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离婚案件时有发生,夫妻双方常因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维护子女权益及双方具体情况做出裁决。那么,人民法院通过双方哪些方面的认定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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