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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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