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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保密人员等),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作一定的限制性约定,以此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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