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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是一种“散财”行为。散得好,财散人聚;散不好,财散人散。相比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其复杂程度、棘手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目前,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快速成长,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各不相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劳资关系,既是客观形势所需,也是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用工自主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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