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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企业碰到员工长期不来上班,又不办理辞职或解除合同手续,一般都会采用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但这种处理方式到底有没有风险?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实践中我们常见跳槽者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重新择业的筹码,因为没有竞业限制条款,企业维权无果;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相混淆,协议条款混搭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
股权激励协议中: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如何协商?保密条款是否需要设置?激励对象收益如何约定?一旦激励对象辞退离职,公司又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使得损失减到最小?其中的风险又该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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