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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邬某入职深圳市东方越野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5月,邬某因日常工作受伤导致左腿骨折住院并于次月出院。受伤后邬某无法参加工作,公司 也未给邬某发放工资。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林海、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顺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以在公告栏内张贴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股东会,能否视为有效通知?之后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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