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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 30条的规定,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合同,可以是签公司,签合作,签债务。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你知不知道这样是多大的隐患存在。 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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