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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7-24阅读量:(2556)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转交主要工作。
一般在承揽合同中,双方会约定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完成。这主要是出于合同利益的考量,同时也是会为维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依赖,尤其是技术含量高的承揽工作。
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的同意,而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时候,定作人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同时,承揽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承揽人可出于自身条件的考虑,决定是否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这要提前与定作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二、定作人应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原料是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一旦发现这些原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承揽方没有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以至于定作方遭受损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三、定作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定作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为承揽人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技术样品。果相关材料存在瑕疵,并且承揽人及时通知,定作人应当协助进行更换、修理、补齐等。定作人如果没有履行协助义务,双方约定催促履行期限的,承揽人应当在在约定的期限内催促;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承揽人有解除可同的权利。
四、承揽人负有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进行保密。如果承揽人泄露该秘密,或者不正当使用,给定作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以及保密期限,同时就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五、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1、无正当理由,定作人拒付报酬等费用;
2、承揽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成果。
如果定作人在约定的留置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留置权人有权将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保障自己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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