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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赞助一个竞赛,合同里和主办方约定赞助方对参赛作品有独占商业使用权。主办方不同意,把合同改为参赛作品,经双方协商后,赞助方有优先使用权。 优先使用权是不是职务作品专用的的?这样约定有效吗?优先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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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指特殊作品——笔者注)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可以这样约定。
另外,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优先使用权是否只含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