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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三年前借给朋友20万,朋友承诺利息一月6000元(年利率36%),已给利息一年三个月共8万4千,其现在只愿偿还11万6千,请问如果走法律程序是否接受保护?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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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的口头约定利息,法院会认为是无息借款,判定只还本金。 如果有明确的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