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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生前和儿子一起生活,财产由儿子代为保管,现在老人去世了,财产也花完了,女儿要求提供老人的花销记录证明,并将剩余的财产进行分割,请问女儿有权要求提供财产的花费证明吗?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老人去世了,他的所有财产都属于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那么他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是有继承权的。女儿有权要求儿子提供父亲财产的收支明细,并要求分割财产。根据您说的情况,父亲的钱被儿子用于投资,虽然是登记的儿子的名字,但如果女儿有证据证明投资的钱属于父亲的,那么这笔投资的钱,也是属于父亲的遗产,女儿也有权分割一半。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时间,只要是属于父亲的财产的,女儿都有权要求分割。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您好,首先,女儿、儿子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有同等的继承权的。在您说的情况中,老人存折上的钱应属于老人的遗产,儿子将存折上的钱取光,女儿有权要求交代钱的去向并分割儿子应返回的钱。另外,用于投资的钱,虽然是以儿子的名义投资的,但钱是老人出的,应也属于老人的遗产,这些双方有权继承。您现在应注意收集证明儿子投资的钱是老人出的,并且儿子用老人的钱并没有为老人开销的证据。若儿子不归还属于老人的钱,女儿可以提起诉讼,相关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http://www.lihuaya.cn/p/falvguwen
口头遗嘱需要有人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的,口头遗嘱无效。但如果之前老人只是将财产交给儿子代为保管,自己的日常开支什么的,是可以从财产中除去的。正常情况下,日常开支的金额都不大,如果金额比较大的,又不能说明具体用途的,也无法提供证据的,女儿也有理由怀疑是否被私自用了。当然也并不是说没有说明的都需要拿出来重新分割,正常情况下,有权利分割的也只是现在老人遗留的财产,已经用了的,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了,但只要不是被儿子私自挪用的,而是花在老人身上的,都不在遗产范围内。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如果老人在健在时口头说给儿子,没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然按无遗嘱的情况继承。女儿有权要求继承这部分遗产的。若儿子与老人生活了35年,这35年的收入是否用在老人身上,因是女儿提出质疑,应由女儿负责举证责任的,若女儿可以证明,则该部分可以要求儿子返还作为遗产继承的。
如果老人答应给儿子买车,虽然不会去做公证或者写什么赠与协议,但应该也会告知其他子女吧!女儿在老人未去世前难道就没有听自己的父亲说过给了十万给儿子买车?或者儿子当初买车的时候,就没有告知老人女儿,自己的父亲出钱给他买车了?如果其他人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用老人的钱购买了车,其他人也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啊!
如果是老人生前就已经将十万赠与给儿子买车的,这车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再是父亲的财产,因此,也不再是父亲的遗产,不属于遗产分配范围。女儿要是现在觉得有异议没有相应的证据,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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