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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3年我16岁时候因为殴打他人(主犯拿走受害者的钱,我是从犯) 被定性为抢劫,最后被判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请问这个符合前科消除制度吗?可以消除吗?这个对以后子女有什么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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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非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就业时无需向用人单位说明犯罪经历。现实中也有派出所为封存“案底”的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例子,一般不会影响到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