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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指派老师带幼儿参加园方与电视台合作的教育活动节目,在活动过程中幼儿不慎摔倒,导致小腿骨折。对于幼儿所受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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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活动方和幼儿园都可能是承担侵权责任方,需要根据事故中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无法直接确定的可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蛘咂渌逃寡啊⑸钇诩涫艿饺松硭鸷Φ模锥?、学?;蛘咂渌逃褂Φ背械G秩ㄔ鹑危坏牵芄恢っ骶〉浇逃⒐芾碇霸鸬?,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