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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加盟公司的法人,未经加盟投资人的同意,应集团领导的要求,把公司的资金借给总部用作日常运营所需。并有盖章借款协议。这个算是挪用资金罪吗?加盟公司和集团没有直属关系,不是分公司,属于独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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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挪用资金罪是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没有超过3个月但进行了营利活动。所以算不算挪用资金“罪”还得看你挪用了多少钱?钱走谁的账户途径到总部的?总部拿去的用途是什么?借款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谁?你这边是否履行了公司对外借贷的内部程序(比如规定公司对外借贷需要股东会过半数决议通过之类的)等来综合判断,如果已经被调查,建议及时持借款协议要求总部公司归还借款至公司对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