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不能离婚的情形有:(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不同意的,不可以离婚。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夫妻感情未破裂或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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