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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10月11月工资不给, 想劳动仲裁. 我是从5月份开始工作11月底辞职的 工资是按计件发放的 公司也没有和我签合同 没上保险 想问一下申请劳动仲裁那个双倍工资赔偿应该是按我每个月计件数量的钱数 还是几个月的工资综合的一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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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根据您的表述,工资是按照每个月计件数量计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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