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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于今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司机负全责,但是对方司机购买了第三者责任车险,所以由保险公司赔付。目前在与保险公司商洽的时候出现了问题: 1、我父亲有两份较稳定的工作(均在事发前工作六个月以上),都开具了单位证明,但目前该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其中一份工作的两个月误工费。 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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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误工损失计算: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您描述的问题中,您的父亲有两份稳定工作,两份收入来源,那么交通肇事给您父亲造成这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按照这两份工资的总和来计算,如果用人单位能提供您父亲该收入来源的合法真实性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您的父亲可以将肇事者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要求按照给您父亲造成实际固定工资损失赔偿。
您好,保险公司没有完全赔偿,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您是可以依该解释向保险公司协商,令其赔付全部工作收入。
若保险公司不赔偿,您可以去法院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并携带相关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赔付转账或其他证明、工作证明、肇事司机与该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并要求其负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