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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民办非学历学校签订了三年的合同,职位为托管教师。与经理当面签订一份合同(有公司公章与法人章)并按了手印。近期我向总经理交了辞职信,写出在30后离职。说明原因后,总经理提出教师需提前三月提出辞职,并在他同意下才能离职,并退回了我的辞职信。次日总经理发布一条大意为“教师只能在学期末结束后提出辞职,否则将处以工资5倍的罚款。”的规定。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样离职呢?
律师未回答前暂不可追问,律师的及时解答时间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问,可继续提问,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问
您好,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职工有辞的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只需要履行提起通知的义务即可。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根据您的表述,从事的岗位并非属于教师类特殊行业,辞职不必经用人单位批准,针对总经理次日发布的新增规定,不能规范之前的约定,其中罚款违反法律规定。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您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
如果您对此还有法律方面的疑惑,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点击《电话咨询》,由我们的律师在电话里为您进行更加详细有效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