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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离婚,房产在离婚时归于原告名下。后来该房屋拆迁,原告口头委托女儿处理。女儿私自将所得的三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和母亲的名下,并占有动迁安置款,且谎称拆迁事宜没有办好。原告知晓后要求返还,被母女拒绝。原告将二人告上法庭,被告称房屋过户后十几日签了赠予协议,房屋产权全给妻女,钱给女儿保管,协议打印有签名,原告称协议是被告伪造,但没有经费鉴定。怎么判决?被拆迁房屋在离婚后属于谁?妻女享有拆迁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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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离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房产的归属。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未取得房产的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补偿款的。但是,由于我国房子有着不同的存在形式,离婚后房屋拆迁因为政策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如果集体土地上,也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宅基地住房的产权人进行补偿的,则离婚后未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无权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如果政策规定按照户口进行拆迁补偿,则户口未迁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具体判决结果法官会综合整个案情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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