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9-09-29阅读量:(1901)
最近几天,你的朋友圈是不是被下面这句
“给我一面国旗@官方微信”
给刷屏了呢?
然而,就在我们为了换头像忙的不亦乐乎之时
有网友竟说
“国旗做头像违法”
不少人都发懵了
“换个带有国旗的头像给祖国庆祝
咋还违法了?”
01带有国旗的头像到底违不违法?
《国旗法》有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但没有明确规定国旗图案不能作为自然人在社交平台上的头像;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徽,自然人用作社交平台的头像一般不属于广告行为。
因此,一般来说,在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微信用户使用国旗头像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国旗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大家在使用这面“小国旗”时,还要注意微信头像和微信账号本身是否含有不合法的、侮辱性等内容,比如不得在国旗国徽图案上加上不恰当的文字内容的或图像的。
除了微信头像带国旗给祖国庆生的方式小编也发现 最近很多企业商家都在跃跃欲试希望借势国庆节日氛围好好进行一波宣传营销但易法君要提醒各位啦!
利用国庆进行商业炒作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这不,已有多家公司被查了....
02违法案例
违禁使用国家机关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违禁使用国旗、国徽、党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旗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广告中使用国旗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天安门等国家机关广告中也是不能使用的。
违法使用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注意:特殊标志不可乱用
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关于核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使用不规范的“建国70周年”表述
近几年,我们国家对相关的表述越来越规范、清晰。例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就有3处将“建国”修改为“新中国成立”。
国庆期间商业广告内容制作提示如下:
1 不可使用国庆70周年标识或其中部分元素;
2 不可借国庆70周年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比如“献礼70周年,XX折扣优惠”、买XX为祖国70周年喝彩、庆祝建国70周年让利大狂欢等);
3 不可直接或变相使用特殊标志、特殊名称、人员肖像等(比如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国家领导人肖像、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不可变相使用特定场所及场所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比如天安门、人民大会堂等);
广告主将面临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发布者、经营者而言,则是没收广告费、罚款20万以上100万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看到这里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大家应该都get到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正确方式了吧!
最后易法通在此预祝各位国庆假期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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