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5阅读量:(1508)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955号
原告李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乙,无业。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贲松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染上吸毒恶习,被告写下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吸毒,原告同意暂时不离婚。后被告并未因此改正,还将其他吸毒人员带到家中吸毒。2014年5月8日,被告因吸毒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不但不引以为戒,还殴打原告,原告彻底失去了对被告的信任,因此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李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不良恶习,为此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给原告写下《家庭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吸毒,并好好做人。原告原谅被告后,但被告屡教不改,于2014年5月8日聚众吸毒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家庭承诺书》、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婚后有吸毒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应准予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原、被告可另行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贲松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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